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靖之
具 保 人 蕭筠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筠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筠庭因受刑人童靖之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此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 午2 時3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末受刑人已於108 年 6 月6 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受刑人 及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 具保人蕭筠庭所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