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40號
TYDM,108,聲,1840,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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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方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 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得否上訴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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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