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方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方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方蘭因犯公司法等案件,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之 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 年4 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 年4 月22日之前,是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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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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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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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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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3 年3 月起至104 年2 月間止│104 年1 月至104 年12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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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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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941號 │105 年度偵字第23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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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6 年度簡字第382 號 │
│實├──┼──────────────┼──────────────┤
│審│判決│106 年3 月23日 │107 年9 月25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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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96號 │106 年度簡字第382 號 │
│判├──┼──────────────┼──────────────┤
│決│確定│106 年4 月22日 │107 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 │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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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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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公司法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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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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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 年6 月13日 │103 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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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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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752號 │107年度偵字第37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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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290、1417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290、1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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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判決│108 年3 月29日 │108 年3 月29日 │
│審│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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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本院 │本院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290、1417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290、1417號│
│判├──┼──────────────┼──────────────┤
│決│確定│108年4 月29日 │108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 ├──────────────┴──────────────┤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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