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星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星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 年 5 月3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於105 年4 月1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 年5 月31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21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 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