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晏容
受 刑 人 謝孟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晏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孟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7 萬元,由具保人黃晏容繳納現金 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 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 案執行,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 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7 萬元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