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1409號
TYDM,108,桃簡,1409,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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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莉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曲莉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持有為供本案施用及用剩之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暨執行情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被告於 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並循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揭示「應 秉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俾免人身自由遭受過苛 侵害」之旨,認縱科處逾最低本刑之刑度,亦無過苛之疑慮 ,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爰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所載構成累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外,另多次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經受有期徒刑之科處,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 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而屢犯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 深,顯然未決心改過,惡性非輕,惟所犯究屬自戕行為,及 其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工具並未扣案,是否被告所有亦屬不明,不予宣告沒收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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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