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博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
269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66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博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博治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9 月10日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 拘役30日,緩刑2 年,於107 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詎於緩 刑期間內未履行應向告訴人黃鈞楷給付新臺幣(下同)27萬 元之緩刑條件。是本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 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 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 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 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 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 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 ,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 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 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 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 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博治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 審交簡字第269 號判決處拘役30日,併諭知緩刑2 年 ,並應於緩刑期間向告訴人黃鈞楷給付27萬元,給付
方式為自107 年9 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日前給付9 千元,至清償完畢時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該案嗣於107 年11月23日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二)受刑人並未完全履行前揭緩刑條件,僅賠償告訴人9 千元後,即未繼續履行緩刑所附帶條件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12月25日與告訴人黃鈞楷之公 務電話紀錄單在卷足憑,為受刑人所是認,是受刑人 未於原判決諭知之期限內履行賠償條件,而有違反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事實,應屬真實。 本院審酌前揭履行條件係受刑人考量自身經濟狀況、 清償能力後所承諾前揭告訴人之給付方式,經本院考 量受刑人履行負擔之能力、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及經告 訴人同意後,方依照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 條第2 項第3 款諭知緩刑宣告,並諭知受刑人於緩刑 期間內之負擔,是前揭判決課與受刑人之負擔應屬適 當,且受刑人於斯時應有履行上開緩刑所附負擔之可 能。然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我在107 年11月、 12月間生活發生困難,現在是做粗工,住在人力仲介 公司的宿舍,日薪是1,100 元,我願意履行條件,但 我能力真的有限等語明確(見卷附108 年5 月16日訊 問筆錄),是受刑人固於本院訊問時表明其仍願意履 行緩刑條件,然而受刑人原應於緩刑期間,即於109 年11月22日前,按月每月支付9,000 與被害人之條件 ,業經受刑人到庭後明確表示「我日薪1,100 元,能 力真的有限」等詞,倘依受刑人尚未履行之條件計算 ,受刑人於剩餘之緩刑期間,每月至少應支付被害人1 萬4,500 元,始足以於緩刑期間將條件履行完畢,再 依受刑人到庭後所陳述之現狀及經濟狀況,受刑人是 否能負擔每月支出更高數額之金錢,實屬有疑。再本 院審酌受刑人前既已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 ,取得告訴人對其依約履行債務之信賴而達成協議, 並據以獲得緩刑之宣告,則其嗣後違背誠信,徒以經 濟困難為詞而未履行緩刑條件,況縱然其確遭逢經濟 困難,亦未見其於履行期間有主動向被害人表示經濟 窘迫難於還款之理由或歉意,亦未提出任何解決方式 ,影響告訴人之權益甚鉅,亦堪認受刑人毫不珍惜該 判決給與之自新機會,守法觀念薄弱且未改過遷善, 足認其違反本件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情節當屬重大,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允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