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農會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康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選簡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 萬元,及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本案業於108 年1 月21日判決確定 。惟經聲請人於108 年4 月29日傳喚受刑人到庭,其聲明因 配偶身體不佳,另有外務,無法有多餘時間配合本署執行保 護管束及緩刑相關負擔條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選簡字第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並於108年1月21日確定在案,有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惟上開案件確定後,受刑人經聲請人傳訊,雖遵期到案應 訊,然供稱其配偶身體不適常跑醫院,且受刑人有種田, 時間無法配合,且年紀也大了,怕會忘記報到時間,對於 保護管束須定時向觀護人報到有困難,希望聲請撤銷緩刑 等語。經聲請人告誡於緩刑期間內未依緩刑條件向公庫支 付6 萬元及未遵守保安處分之相關規定,聲請人得依法聲 請撤銷緩刑後,受刑人仍陳述希望聲請撤銷緩刑,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4 月29日執行科報到筆錄1 份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實無配合上述執行保護管束及緩 刑相關負擔條件之意願,而有違反74條第2 項第4 款、第
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本件聲請係屬正當,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