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22號
TYDM,108,審訴,222,2019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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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忠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審訴
字第222號、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忠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忠敏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 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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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