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8年度,11號
TYDM,108,審易緝,11,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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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文信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8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文信因與雇主徐進發有離職糾紛 ,竟於民國106 年6 月10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龍 安街3 段153 巷巷口對面路旁,見徐進發女友即告訴人劉家 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路旁無人看管 ,旋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以腳踹踢車輛左側,致該車 輛左側前後車門受有板金凹陷之損壞,並致令不堪用,足生 損害於劉家榛,因認被告宋文信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劉家榛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可按,揆諸首揭 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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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