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訴字,108年度,5號
TYDM,108,審原交訴,5,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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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世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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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