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才基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1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遺棄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諭知不受理判決,末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