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8年度,71號
TYDM,108,壢簡附民,71,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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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孫志中
被   告 胡詔棠(原名胡建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86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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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