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克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毀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克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0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並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5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蕭克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607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檢驗前毛重 0.52 公克,因鑑定使用 0.0024 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 紙在卷可稽 ,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 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 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 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 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之,附此敘明。另扣案之吸食器 1 組,悉屬被告所有,
且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用之物乙情,經被告供明在 卷,堪認上揭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而屬刑 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物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 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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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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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0.52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因鑑驗使用0.0024公│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克,鑑驗後毛重0.5176│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公克。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於106 年5 月4 日│
│ │ │ │出具之報告編號:UL/ │
│ │ │ │2017/00000000 號濫用│
│ │ │ │藥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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