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76號
TYDM,108,單禁沒,47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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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
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參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喻傑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07 年度偵字第20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確定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之扣案物第二級毒品大麻煙 草2包 (含包裝袋2 只,驗前毛重共計6.07公克,驗餘淨重 3.44公克),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就前揭大麻2 包宣 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 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 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0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 卷證無誤。而扣案之煙草2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大 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顯見本件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 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 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 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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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