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EHAKRAI PRAWIT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EEHAKRAI PRAWIT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於108 年5 月8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28 號案件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指虎1 只,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2 月24日桃警保字第1070085502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 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 條規定第4 條第1 項第3 款 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據此,手指虎即為管制刀械 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SEEHAKRAI PRAWIT涉犯運輸上開管制刀械之行為 ,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5 月8 日以108 年度偵字 第2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 之手指虎1 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該把手指虎 為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24日桃 警保字第1070085502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 工作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8-29 頁),堪認上開手 指虎1 只應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手指
虎1 只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