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忠瑞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 告 黃昱齊
魏存翌
葉禮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629、16841 、16857 、18335 、19713 、19981 、
20754、23465、22496、24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忠瑞、黃昱齊、魏存翌、葉禮維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