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韓商高麗特殊線材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鄭昌植
鄭敬浩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黎 銘律師
被 告 嚴雅揚
陳俊志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涉犯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5 月2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 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得否上訴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