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皓威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皓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皓威明知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係 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任何人皆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開 立帳戶,並領取提款卡使用,毫無窒礙難行之處,又現今社 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 取詐騙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故許皓威顯 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無故提供他人使用 ,其金融帳戶極可能為詐欺集團利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 ,猶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 月22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全家便利超商屏東安心店,以新竹 物流寄件之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下合 稱帳戶資料),寄至臺北市○○區○○街0 ○0 號,由自稱 「蔡春輝」(起訴書誤載為「蔡春暉」)之人領取,再轉交 付至「蔡春輝」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於106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李榮結並佯裝係 其朋友林茂昌,以亟需周轉為由借款,致李榮結陷於錯誤, 而於同日上午11時7 分許,前往臺灣銀行臺東分行,以臨櫃 匯款方式,將新臺幣(下同)15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 提領一空。因認被告許皓威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 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101 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 述、告訴人即證人李榮結於警詢之證述、被告LINE對話紀錄 、新竹物流代收點專用託運單、被告上開帳戶對帳單、臺灣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為其主要 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
㈠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初是要買電腦沒 有錢,上網找貸款的業者,想跟我找到的業者借款,才會 依該業者在LINE對話的指示,寄送帳戶資料給自稱「蔡春 輝」之人,並沒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的故意。
㈡不爭執事項:被告於106 年12月22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全 家便利超商屏東安心店,以新竹物流寄件之方式,將其帳 戶資料寄至臺北市○○區○○街0 ○0 號,由自稱「蔡春 輝」之人領取;嗣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26日上午 10時許,撥打電話與李榮結並佯裝係其朋友林茂昌,以亟 需周轉為由借款,致李榮結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11時 7 分許,前往臺灣銀行臺東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將15 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上開帳戶 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
㈢依照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及主張,本院認本案之主要爭 點應為:被告上開所為,究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
㈣本院對於上開爭點,綜合判斷如下:
⒈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 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 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交付金融帳戶給他人所以能成立幫助詐欺取 財罪,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無論是出賣、出租或出借 )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使用其所交付之帳戶 向他人詐取財物;反之,如某人係出於遺失、被脅迫、 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金融帳戶,即不能認定該人有幫助 犯罪之意思,或已預測、認識到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持 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其交付金融帳戶之 行為,自更不能認係在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且①詐欺 集團之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 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 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 ,受騙原因亦偶有不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 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
人因相類之原因陷於錯誤,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 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一般謹慎、理性之人之 智識經驗為基準,斷定交付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或對 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②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 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雖亦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 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制裁,然詐欺集團見越來越 難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 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欺集團 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困境或需 款孔急之人之迫切,而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 義,藉此詐取此等人員之金融資料者,不乏其例;而由 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 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 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等語 ,即可知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 交付金融帳戶之事存在。其實,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 之情形下,豈能期待一心急切於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之 人,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又一 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本常因人而異 ,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 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不絕如縷即明;倘人人都有如此 高度之智慧、謹慎查證作為而可辨別真偽,則社會上又 怎會有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 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 金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 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一旦有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即均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 及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618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號1412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949號、10 8 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271 號判決 意旨均足資參照)。
⒉被告當時因要買電腦缺錢,想辦分期貸款,即上網搜尋 借款業者資訊,之後以LINE與其找到的業者(LINE暱稱 為「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確認其是要借款後, 即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作 為其將來還款時匯入使用,並稱會派員去找其,以便撥 款給其;其遂依「陳經理」指示,將帳戶資料寄出,但 之後該業者卻遲未撥款;嗣其接獲員警通知,才發現帳 戶資料已遭他人不法使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等情,為其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供述一致,並有LINE對話記錄(對
話內容如附表所示)、新竹物流代收點專用託運單在卷 (各見偵字卷第8 頁至第9 頁反面、第10頁)可佐,是 被告上開所辯,堪以採信。
⒊細析上開LINE對話紀錄,被告向「陳經理」詢問借貸事 宜,「陳經理」先要求看其身分證件及大頭照,其將身 分證及大頭照之翻拍照片上傳後,「陳經理」表示還要 公司審核、其最少要繳6 期利息讓公司賺,並與其通話 ,再與其確認其還有要借款?其回稱「有」後,其即上 傳上開帳戶存摺之翻拍照片,「陳經理」詢問其提款卡 密碼,其即答稱是「951852」,「陳經理」就指示其帳 戶資料之寄件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 ○0 號」 、收件人為「蔡春輝」;嗣其依指示完成寄件後,將上 開託運單拍照於LINE上傳給「陳經理」,又與「陳經理 」通電,「陳經理」於LINE回稱會與其碰面撥款,嗣其 詢問,「陳經理」仍只回應會派業務與其碰面,其之後 又數次追問、致電「陳經理」均無著。足見,被告主觀 上確係心急於借款,才會如此配合依指示寄出帳戶資料 ;況「陳經理」還故意以其是否真要借款?公司要確認 借款者身份、要進行審核、要收利息等詞,一步步引誘 被告,被告因而上勾,錯信對方真能借款給其,自更難 期待被告謹慎、冷靜分析「陳經理」所述是否合於借貸 常情,遑論可以預見自己提供帳戶資料之上開風險。從 而,被告雖疏於查證「陳經理」及所屬業者之真實身分 ,就率然將帳戶資料依指示寄給自稱「蔡春輝」之不詳 人,但充其量僅得認定被告乃不慎輕信而遭騙取帳戶資 料之人,而其於提供帳戶資料時,當無法預見會被詐欺 集團取得並作為不法使用。綜上,本院實無從認定,被 告有透過提供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財物之 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及卷存事證,尚不足 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有罪確信,自應諭 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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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對話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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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好 │偵字卷第8 頁│
│陳經理:你好;剛打來的嗎 │至第9 頁反面│
│被告:對的 │ │
│(2人通話) │ │
│(被告傳送身分證及大頭照翻拍照片) │ │
│陳經理:好,等我一下、我給公司審核 │ │
│被告:我想問、如果中間有錢的話可以直接還完嗎 │ │
│陳經理:最少要六期的利息、不然公司賺什麼 │ │
│被告:好的 │ │
│陳經理:嗯,等我消息 │ │
│被告:謝謝 │ │
│陳經理:在嗎 │ │
│被告:在 │ │
│(2人通話中) │ │
│被告:我位置在屏東 │ │
│(2人通話中) │ │
│陳經理:許先生、請問還有要借嗎 │ │
│被告:有、稍等一下剛剛有事 │ │
│陳經理:許先生,麻煩今日跟我確定、許先生,你還│ │
│有要辦理嗎?公司有規定,不能留下客戶的資料,沒│ │
│有我就銷掉了 │ │
│(被告傳送上開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 │ │
│被告:還要拍什麼 │ │
│陳經理:好的 │ │
│被告:我等等去寄 │ │
│陳經理:你的提款卡密碼幾號? │ │
│被告:951852 │ │
│陳經理:好的 │ │
│被告:屏東市○○○○巷000號 │ │
│陳經理:我傳寄送地址給你,你寄好後有一張繳費明│ │
│細單再拍照傳給我,公司收到後我會盡快幫你辦理、│ │
│至全家或萊爾富便利商店,用台灣宅配通寄,地址:│ │
│台北市○○區○○街000 號,蔡春輝收,0000000000│ │
│、寄送前拿個東西包起來,以免丟了 │ │
│被告:可以用郵局寄嗎 │ │
│陳經理:盡量用宅配吧,比較快 │ │
│被告:好 │ │
│陳經理:嗯,寄好在通知 │ │
│(被告傳送寄貨單翻拍照片) │ │
│陳經理:好,到的時候互相通知 │ │
│陳經理:許先生,看到速回 │ │
│(2人通話中)… │ │
│陳經理:收到了,會計整理好後會和你聯絡 │ │
│(2人通話中) │ │
│被告:今天會弄好嗎 │ │
│陳經理:晚上和你約碰面撥款 │ │
│被告:好的 大概幾點 │ │
│陳經理:下午注意電話,業務會撥給你 │ │
│被告:好 │ │
│陳經理:16:88~18:00 左右會撥給你和你約晚上碰面│ │
│的地點與時間 │ │
│(2人通話中) │ │
│被告:請問有下文嗎 │ │
│陳經理:有,業務1~2 點就去找你、約3 點、你給我│ │
│地址、看在哪碰面 │ │
│被告:屏東市的中山公園 │ │
│陳經理:好的 │ │
│(被告致電陳經理未接而顯示取消) │ │
│被告:請問、人在嗎 │ │
│(被告致電陳經理未接,顯示無回應) │ │
│被告:不好意思 人在嗎 │ │
│(被告2次致電陳經理未接而均顯示取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