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20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哲煌係營業大貨車之司機,為從 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6 時19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往大成 路方向行駛,行駛至新農街與新成路交岔口時,欲右轉新成 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轉彎時,應暫停並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看清無往來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轉彎,且依當時天 候陰、晨或暮光、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 ,適有告訴人黃李腰沿新農路往大成路方向,徒步行走於行 人穿越道上,因閃避不及,遭被告駕駛上揭大貨車右前車頭 撞及,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近位肱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 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 話查詢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79頁、第81至8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