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988號
TYDM,106,審易,2988,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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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羅貴蘭



輔 佐 人 邱星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羅貴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羅貴蘭被訴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 盜罪罪嫌,惟其於本案發生前之民國104 年期間時,即遭診 斷出其罹有老年期癡呆併憂鬱現象,而有定向感偶不佳等徵 狀,且嗣於106 年間,並經診斷出有罹患有失智症,且因失 智症而導致其短期記憶、定向感、語文推理受損之情事,此 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7 年9 月27日桃醫醫行字第107191 2354號函及該函所檢附之病歷資料在卷可按。復經本院函詢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詢問,被告失智症之狀況為何,是否得 以正常到庭陳述,而該院於108 年3 月20日以桃醫醫字第10 81903159號函文覆以,「病人為失智症,認知功能障礙,應 無法出庭」。復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108 年2 月26日準備 程序時,即係由輔佐人陪同到庭,且於該次開庭之期間,被 告就相關之年籍資料亦無法回應本院所詢問之問題,而均由 輔佐人代為回答,此亦有本院108 年2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在卷可按。是以,被告確顯然因罹患失智症之故,對於事務 認知之能力已有退化,且言語表述及理解能力均有降低,被 告顯因上開疾病致無法接受案件之審判,其情形實屬因病不 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 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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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