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治中
具 保 人 陳華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
字第634 、635 、636 、637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華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治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 市○鎮區○○○街00號13樓,嗣於同年月25日由具保人陳華 琴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而被告及具保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 ,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但被告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 等情,則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107 年11月21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70001873號暨附件 (本院函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 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