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32號
TYDM,105,附民,132,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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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鄒承祿
被   告 董展源

      馮天駿

      吳桓慎

      温庭華


      陳俊軒

      龍逸帆

      黃柏蓉


      黃莊銀滿

      蔡宗儒

      王有芳
      賴加翔

      賴振雄
      吳承遠

      吳承鴻
      吳嘉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37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董展源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鄒承祿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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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