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鄒承祿
被 告 董展源
馮天駿
吳桓慎
温庭華
陳俊軒
龍逸帆
黃柏蓉
黃莊銀滿
蔡宗儒
王有芳
賴加翔
賴振雄
吳承遠
吳承鴻
吳嘉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37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董展源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鄒承祿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