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原 告 王健行
上列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 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 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 4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