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0號
SCDV,108,除,90,2019062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祝良 
訴訟代理人 翁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1071130」之記載,應更正為「AM952348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
合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