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1號
SCDV,108,除,11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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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謝侑玲 

代 理 人 邱鈺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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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 年度除字第1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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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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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2564│股票│1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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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