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8號
SCDV,108,重訴,18,201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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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建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404,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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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