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5號
SCDV,108,訴,425,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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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雋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敏 
被   告 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當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18,000 元,應繳裁判費6,7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3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8 年3 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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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雋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