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0號
SCDV,108,補,460,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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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施蔡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照烊邱維鈞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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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