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5號
SCDV,108,補,415,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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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對邱丕良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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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