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9號
SCDV,108,補,36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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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莊燦淮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燦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稅籍證明。
二、以新竹市○○段0000號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應有部分面積乘以
  公告現值,並加計第一項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所占應有部
  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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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