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莊燦淮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燦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稅籍證明。
二、以新竹市○○段0000號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應有部分面積乘以
公告現值,並加計第一項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所占應有部
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