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崔秉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梅竹山莊管理委會間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起訴雖主張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0元,惟繳納裁判費3,000元,然未釋明主張訴
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
人係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請求確認
無效之決議事項係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決議事項之財產價值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共799,649元(即230,000元+302,550元+267,0
99元=799,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聲請人已
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