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郭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妗妃即陳素蘭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
出房屋稅籍資料),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