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167號
SCDV,108,竹簡,167,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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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167號
原   告 陳美華 
被   告 郭幸如 
      呂孟光即新竹市私立貝爾伊頓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此情屬原告起訴程式之欠 缺,然前開事項依法可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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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