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被 告 佘家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律師
被 告 蔡雲卿
李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1頁第14行中關於「應予駁回。」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