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榮圭
相 對 人 蔡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10 6年1月2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為108年1月24日,經 登記在案。因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