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78號
SCDV,108,司司,78,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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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范揚生即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完結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帳上尚有 留底稅額未結與未及清算申報,致無法如期向法院申報清算 完結,為此聲請准延展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卷 宗審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8年12月18日完結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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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范揚生即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