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09號
SCDV,108,司促,5009,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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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炳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3/06/1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
    約定於97/06/16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4/10/08,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炳暉  │自104/10/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156684│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炳暉  │自104/11/0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684│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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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