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99號
SCDV,108,司促,4899,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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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潘盈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盈吟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717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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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