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40號
SCDV,108,司促,4840,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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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詣庭即劉瑞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參
  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詣庭於101年10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劉詣庭至108年5月10日止共消費新臺幣3,547元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3,85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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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