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何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08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30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09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4663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4663元為自92年08月21日起至95年09月9日止之消費
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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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東明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4663 │ │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09│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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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東明 │自民國95年09│至清償日止 │月息300元 │
│ │44663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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