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3號
SCDV,108,司促,4563,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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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甘鈺琳即甘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甘明珠於民國92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
  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1日止累計161,307元正
  未給付,其中52,022元為本金;109,285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甘明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2022 │     │5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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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