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80號
SCDV,108,司促,4380,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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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德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桃 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三樓」,即桃園市楊梅區 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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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