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20號
SCDV,108,司促,4320,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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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宗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宗旗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5,28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662元整、消費款52,295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36,72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905元
     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89,021元整自10 8年05月0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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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