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81號
SCDV,108,司促,408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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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泰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元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 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 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 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 證信函、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郵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聯,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 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已為 合法之催告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通知債權 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郵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聯及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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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