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84號
SCDV,108,司促,348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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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黃家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昆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借據及本票等文件 ,惟借據未載貸與人,本票亦未載受款人,無法釋明兩造間 存有借款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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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