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0號
SCDV,108,勞訴,20,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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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林夢鵬 
被   告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給付薪資 等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 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1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 份, 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 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件在卷(見本 院卷第78~7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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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