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有害債權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3號
SCDV,106,金,3,201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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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黃銘燦 
      林志隆 
      蔡鎵鴻 
      蔡佩真即蔡佩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有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月8日以被告黃銘燦涉有背信犯嫌,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偵查中,因其 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因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撤銷本院107年1月8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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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