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詹宴明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徐美真
詹博翔
詹博樺
(以上3人均為詹宴欽之承受訴訟人)
詹政煌
詹政鑫
兼上一 人 詹政湧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6號事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5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136號可稽。
三、再被告詹宴欽業於106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徐美真、 詹博翔、詹博樺於108年6月27日具狀聲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