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0號
SCDM,108,附民,25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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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黃琪雅
被   告 鍾振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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